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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论文][规章制度]井下放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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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下放炮的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井下放炮必须由取得放炮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无放炮证的任何人员不得放炮。

2、井下放炮必须坚持“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联锁放炮”(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制度,“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安全监督工作安检员必须严格执行切实负起责任。

3、井下任何地点放炮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放炮期间必须停电、撤人、设警戒,否则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组织放炮工作。

4、施工单位技术员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明确规定放炮距离以及放炮期间的停电、撤人、设警戒等各项工作。

5、放炮期间停电、撤人、设警戒的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停电工作由当班班组长负责,电工落实,瓦检员、安检员监督;由瓦检员负责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通知电工按照停电顺序逐级进行停电,并将停电结果汇报矿调度室。

②放炮前撤人工作由瓦检员负责,安检员监督。

③放炮前放警戒工作由班组长亲自负责落实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

进入爆破地点的任何通路上担任警戒;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警戒。

④由班组长确认全部到位后,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向值班领导汇报、同意放炮后、调度及时将同意放炮命令通知瓦检员、安检员,最后由班组长向放炮员下达放炮命令。

⑤放炮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放炮命令。

⑥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

⑦放炮期间停电、撤人、设警戒的工作由瓦检员、安检员监督。

6、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的,每少一次检查罚瓦检员50元。

7、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放炮的,每次罚瓦检员100元。

8、未按规定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罚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各50元。

9、在放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现场安检员监督不力的罚50元。

10、对非放炮人员放炮者罚款100元;现场单位管理人员罚款100元。

11、对不按规定放炮造成事故的责任人罚款300元,至直追究刑事责任。

12、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的,罚队长100元。

13、放炮母线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每少1米罚放炮员5元,并停止放炮。

14、使用失爆的放炮器放炮,罚放炮员100元。

15、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罚放炮员100元。

16、放炮崩倒棚子、柱子的,每次罚100元。

17、明火放炮、放糊炮的,每次罚100元。

18、处理堵塞煤仓或溜煤眼,不使用被筒炸药,罚款100元。

19、雷管角线不扭接或搭在金属物上的,罚放炮员30元。

20、放炮连线不执行串联连接的,罚放炮员50元。

21、未执行1次装药1次启爆的,罚放炮员50元。

22、炮眼不装水炮泥的,每次罚放炮员50元。

23、炮眼不装炮泥或充填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充填可燃物的,每眼罚放炮员30元。

24、在有瓦斯的煤岩层中进行反向爆破者,每眼罚10元。

25、放炮前后放炮母线不短接的,罚放炮员30元。

26、支护不符合要求而进行放炮的,罚放炮员50元。

27、装配引药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罚放炮员30元。

28、装药不用木质或塑质炮棍的,罚放炮员30元。

29、非放炮员装药联线的,罚责任者30元。

30、不用放炮器进行放炮的,罚放炮员30元。

31、放炮不按规程设置警戒的,罚责任者30元。

32、放炮警戒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擅自解除警戒设施的,罚责任者30元。

33、当班未放完的炮不向下班交待清楚的,罚放炮员30元。

34、边打眼边装药的,罚放炮员30元。

2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第一节 井下放炮制度

第一条 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有2年以上采掘工龄的人员担任,并持有主管部门发给的放炮合格证。

第二条 每个放炮员使用的雷管不得转借,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必须是当班领用,用不完的当班交回库房。

第三条 放炮员在工作地点使用的炸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

第四条 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铜芯导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放炮器钥匙要有放炮员随身携带。

第五条 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必须办理三联单手续。火药雷管的领取由爆破工持爆破证、操作资格证和信息卡,凭采掘单位开出的火药雷管领用单领取,领取的火药雷管数量要当面点清,填写火药手册和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登记表,做到账物相符,装箱上锁。变质硬化炸药不得出库,也不得使用。

第六条 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第七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掏净煤粉,用木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实炮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严禁无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实放炮。

第八条 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放炮母线随用随挂,严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放炮母线应采用铜芯绝缘线,严禁使用裸线和铝心线。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九条 放炮母线长度的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1m时,母线拉够30m放炮。

(二)采煤工作面煤层厚度低于2m大于1m时,母线拉够50m放炮。

(三)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放炮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曾经发生的最大突出强度等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300m;采煤工作面放炮地点到工作面的距离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得小于100m。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放炮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由矿技术负责人根据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30min。

第十条 放炮严格执行“三级信号”制度,一声撤人站岗,二声放炮,三声放炮解除,所有信号有放炮员检查好后发出。

第十一条 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三人连锁放炮制”是放炮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十二条 放炮员应配备放炮器、母线、哨子、火药箱、雷管箱、竹签、绳、警戒牌、笔、便携仪等。

第十三条 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使用瞬发电雷管或毫秒延期电雷管;

在采掘工作面,两矿必须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毫秒。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第十四条 放炮后发现瞎炮时,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首先将瞎炮雷管的两脚线末端扭结,并以明显标志保护;

(二)处理瞎炮,应视作一次放炮,同样要先出净浮煤再联响瞎炮;

(三)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结放炮。

(四)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雷管。

(五)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和炸药。

(六)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七)发现瞎炮必须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十五条 用放炮法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三)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爆破前必须洒水降尘。

(五)在有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必须有洒水降尘设施,并严格执行放炮前、后洒水灭尘制度。无水时不准装药放炮。

第十七条 排除放炮母线故障,可采用导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进行试验。

第十八条 坚持一个放炮员,配备一台放炮器,一条母线的标准,严禁同一工作面、同一条巷道前后多头作业,固定母线和多台放炮器放炮。

第十九条 放炮器必须有专人维修、更换电池、放炮器保证完好、杜绝失爆,每次维修均要试验放炮器放电时间,均不得大于6毫秒,毫秒开关每月检查一次清洗擦油。放炮器在工作中损坏时,禁止在井下检修。

第二十条 高瓦斯矿井的放炮联线方法,只能用串联法、严禁采用并联等其他方法。

第二节 一炮三检爆破制度

第二十一条 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检查瓦斯。装药前,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许装药;放炮前,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许放炮;放炮后,当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瓦斯浓度低于1%和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小于0.5立方米时,才准许进入工作地点。

第二十二条 每次放炮必须将检查瓦斯结果填写在“一炮三检”牌板上。严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都不准装药放炮。

第三节 三保险爆破制度

第二十三条 装放炮严格执行“三保险”制度。即拉绳、挂牌、站岗。装药前将工作面与装放炮无关的人员全部撤离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装放炮地点的巷道口设好警戒,安排专人站好岗,严禁人员进入。拉绳的高度在1.1~1.3m,挂上警戒牌,警戒牌规格不低于250×200×10mm,白底红字上写“放炮”二字,字迹要标准醒目。

3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放炮作业都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和爆破说明书,爆破器材、引爆雷管和炸药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放炮时必须由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在现场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

2、“一炮三检“放炮制度指在每次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及附近20m的瓦斯情况,只有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也无局部瓦斯积聚(体积超过0。5%,瓦斯浓度达到2%以上)时方准进行放炮作业。

3、“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指放炮员(持警戒牌)、班组长(持放炮命令牌)和瓦检员(持放炮牌)三人连锁放炮。放炮前,放炮员将所持放炮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进行警戒、检查放炮前的安全情况,无问题时将所持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检员。瓦检员接到放炮命令牌后,对放炮作业地点的瓦斯进行检查,符合规定时将自己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经现场安全员核实后,由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具体形式在作业规程或安全规程中明确规定),至少等5秒后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三人连锁“放炮中,缺少任何一人时不得进行放炮作业。

4、放炮后,只有在放炮地点的炮烟被吹散(一般放炮后15分钟)后,先由放炮员、班组长和瓦检员进入放炮地点检查瓦斯、煤尘、顶板、支护、瞎炮、残炮等情况,如果有问题立即处理。然后,方可撤回警戒人员,其他人员进入工作地点。

5、炮掘工作面必须实行全断面一次起爆,放炮使用的电雷管要编号,不同厂家不同品种的雷管不得混用。因瓦斯涌出量大实行全断面

一次起爆会造成瓦斯超限时,必须采用分次打眼,分次装药、分次放炮、分次运煤,每次放炮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6、放炮员必须把炸药、雷管分装于专用炮药箱内加锁,严禁混装。每次放炮时必须把炮药箱移到警戒线以外安全地点。

7、放炮连接线、装配引药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执行。炮眼封堵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部分用炮泥封实,封泥长度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8、每次放炮前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及周围的安全情况,当有支架损坏、空顶、瓦斯浓度超限、炮眼异常等现象时,不准装药放炮。

9、放炮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放炮器的钥匙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放炮母线连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必须由放炮员一人执行。

10、放炮时人员必须撤到安全距离以外,放炮员最后离开放炮地点,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下达放炮命令。放炮后,放炮员和班组长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及附近的安全情况,有隐患问题时要立即处理。

11、放炮作业完毕后,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由放炮员点清交回火药库。

4板石煤矿井下放炮汇报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矿井下放炮及一氧化碳报警的日常管理,特编制《板石煤矿井下放炮汇报管理制度》:

一、井下放炮汇报要求:

1、井下作业地点放炮前,由班组长、放炮员、瓦检员

按“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共同核实现场情况后,由班组长向生产调度汇报,生产调度的同意后,方可放炮。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50元。

2、放炮汇报后,15分钟内必须完成放炮,否则需要向生产调度说明原因并重新进行汇,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3、根据生产实际情况,需连续放小炮时,必须向生产

调度汇报放炮次数及放炮结束时间,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50元。

二、井下放炮汇报具体内容:

1、班次及放炮时间、放炮的地点。

2、参加三人连锁放炮人员姓名(瓦斯员、放炮员、班长)。

3、放炮地点瓦斯情况、放炮地点支护情况。

4、汇报时间及汇报人姓名。

汇报人请示汇报完上述内容后,由生产调度下达放炮指令。

三、生产调度负责填写放炮汇报记录、下达放炮指令,未及时填写放炮汇报记录,每次对当班调度员罚款20元。

四、通风调度负责核对监控数值与放炮汇报时间是否相符,并将圆班放炮汇报记录上传至网络会议,未及时上报网络会议或未认真核实数据,每次对通风调度罚款20元。

五、通风科每天对井下放炮汇报记录本与一氧化碳报警记录进行核对,对放炮未及时汇报的区队按事故进行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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